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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58****03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14民初2959号
    案号 (2020)辽0114执30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沈阳众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0000元; 二、被执行人沈阳众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28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算至2018年5月24日,按年利率12.04%计算); 三、被执行人沈阳众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罚息(以本金2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04%的1.5倍计算); 四、被执行人沈阳众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0000元。 五、被执行人沈阳圣华中医院有限公司、沈阳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明、王晓丹对上述一、二、三、四项申请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案件受理费293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沈阳众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沈阳圣华中医院有限公司、沈阳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明、王晓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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