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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58****03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14民初2928号
    案号 (2020)辽0114执3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郭旭颖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49981.51元; 二、被执行人郭旭颖偿还申请执行人罚息,1.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5日起算至2019年3月23日,按年利率12.04%的1.5倍计算;2、以本金449981.5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2.04%的1.5倍计算; 三、被执行人郭旭颖、沈阳同城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明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0000元。 四、被执行人沈阳同城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可明、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请求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8350元,保全费287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执行人郭旭颖、沈阳同城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泰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明共同负担。 六、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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