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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双 林罚决字[2016]第0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林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9月至今因实施楚雄州彩鄂公路第一项目合同段工程建设项目在:第一块公里桩K19+150处,是双柏县麦地新林场的山,山名叫岔河中山;第二块公里桩K19+200处,是双柏县麦地新林场的山,山名叫岔河中山;第三块公里桩K19+300处,是双柏县大庄镇代么古村委会法黑村李家华家的山,山名叫吹风洞山;第四块公里桩K20+120处,是双柏县大庄镇代么古村委会代么古小村苏天德家的山,山名叫罗川路梁子山;第五块公里桩K20+890处,是双柏县大庄镇代么古村委会代么古小村苏天德和佘有成家的山,山名叫罗川路梁子山;第六块公里桩K21+200处,是双柏县大庄镇代么古村委会法黑村鲁文华家的山,山名叫老李坟山,共六个地块弃土占用林地5663m2。在林地上弃土占用林地时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属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2016年11月30日前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5663m2×10元)5663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8
    决定机关 双柏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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