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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60****115L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3民初3506号
    案号 (2020)苏0703执2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诉被告施工的28个工程项目,其中27个工程经双方最终结算确认:原告超付被告工程款14374432.08元,该款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占用超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140万元,用于对原告的补偿。两项合计15774432.08元。 二、原告与被告双方同意就第28个工程,虽未经审计结算,现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按双方确认已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为112万元,原告已付被告该项工程款105万元,原告欠被告工程款7万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冲抵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本息合计15704432.08元。因原告已经申请对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南京中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东方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海州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港民初字第1632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前述被告应付原告款项,由原告在上述财产保全范围内优先受偿。在(2015)港民初字第1632号案件裁判生效后1年内,由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本息合计15704432.08元。被告逾期支付款项的,就逾期部分应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覅覅看利率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56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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