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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市监处字〔2020〕98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一、对当事人未办理起重机的使用登记证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起重机设备,处以一万元罚款;二、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起重机设备,处以三万元罚款;三、对当事人未办理作业人员证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起重机设备,处以一万元罚款。以上罚款共计伍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6
    决定机关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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