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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397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1民初1240号
    案号 (2021)苏0322执恢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各方共同确认,截止到2017年3月18日,被告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92152元、逾期利息196211元,合计788363元。二、被告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租金592152元,被告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起至2019年4月止,按年利率9%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20日前各支付原告27052元,本息共计649248元。三、截止到2017年3月8日逾期利息196211元,被告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起至2019年4月止分24期,在每月20日前各支付原告4000元,余款100211元予以减让。3四、被告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如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履约保证金47500元,自动冲抵最后一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多余在协议结束后退还被告。五、被告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将每期应还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开户名: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106021409210124989)。六、被告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完全付清所欠原告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各项款项前,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被告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仅有使用权。七、被告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在付清所有款项前,不得出售、转让、赠予、抵押设备,不得用设备向第三方投资,也不得使设备被留置、查封、扣押。八、如有任何一期被告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原告有权申请执行被告全部未付款项以及减免的逾期利息。九、如在执行阶段收回车辆的,车辆残值折抵被告应付租金。车辆残值计算方式为:A、设备折价计算公式:设备折价=设备合同价*折旧率;B、折旧率确定方法:设备交付后0.5年之内(含0.5年,下同),折旧率为10%;0.5年到1年之内,折旧率为20%;1年到2年之内,折旧率为35%;2年到3年之内,折旧率为45%;3年到4年之内,折旧率为50%;4年之后,折旧率按每年递增5%,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十、被告褚忠对被告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元11170元,减半收取5585元,由被告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褚忠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第一期款项于2017年5月2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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