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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397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324民初1746号
    案号 (2019)辽1324执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喀左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8
    发布日期 2019-0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喀左桑迪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7年10月开始给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被告冯立军、车振坤、李桂宏、褚忠、褚鹏程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44元,由被告喀左桑迪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被告冯立军、车振坤、李桂宏、褚忠、褚鹏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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