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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喀左亿德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褚鹏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397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喀六民初字第296号
    案号 (2016)辽1324执3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喀左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喀左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6-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支付利息40.021555万元 被告亢柏生、张玉云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190万元及利息 喀左县圣隆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喀左亿德汽贸、被告丛培宝、国英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37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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