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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昌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868****228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1民初8775号
    案号 (2021)苏0681执17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昌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唐健勇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6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50元,依法减半收取4725元,保全费3345元,合计80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昌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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