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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72****778F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1953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18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7991368.81元、截至2016年6月28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93122.26元; 二、被告山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7991368.81元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任楷江、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华东兴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宝利吉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福鹏物资有限公司、山西圣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01元,由被告山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任楷江、山西新大宇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华东兴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宝利吉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福鹏物资有限公司、山西圣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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