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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北碚工商经处字(201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有《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7
    决定机关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