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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12666****61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126民初2818号
    案号 (2021)鄂1126执1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介元偿还工程款2785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64598.7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13926.2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胡介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8元,减半收取计2739元,由湖北东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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