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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易力达转向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6****208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5民初286号
    案号 (2021)津0105执1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易力达转向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汉江工具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33573.10元;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货款233573.1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由被告天津易力达转向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汉江工具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货款233573.1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由被告天津易力达转向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汉江工具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该本金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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