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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78****48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72民初4483号
    案号 (2020)沪72执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苏通水利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132316元以及上述费用从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苏通水利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17615.80元; 三、对原告南通苏通水利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80元,由原告南通苏通水利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132.27元,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947.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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