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驻人社监察罚决字[2020]第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对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立案调查。接杨四军班组11人投诉,你单位承建驻马店东方今典高铁新城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拖欠他们工资141640元。我局于2020年10月20日和11月3日分别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驻人社监察询通字[2020]第02—3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驻人社监察令字[2020]第72号),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罚款贰万元(20000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驻马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缴款手续。持《缴款通知书》到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账号:521010028624012全称: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30 |
决定机关 |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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