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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风(十堰)实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昌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9177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23号
    案号 (2016)鄂0302执1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5
    发布日期 2016-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港森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惠英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实力公司、益德公司、柯昌军、江建霞、环球公司、山河公司、柳林发电站、卢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仼。 三、驳回原告王惠英对被告港森公司、实力公司、益德公司、柯昌军、江建霞、环球公司、山河公司、柳林发电站、卢进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港森公司、实力公司、益德公司、柯昌军、江建霞、环球公司、山河公司、柳林发电站、卢进承担。 上述款项,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西苑分理处;帐号:172******。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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