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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界牌镇大羽汽车灯具厂
    法定代表人 乔兰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769093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2825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1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6
    发布日期 2018-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界牌镇大羽汽车灯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7年2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31387.40元、逾期利息456750元、复利42325.23元,合计2530462.63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丹阳市界牌镇大羽汽车灯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被告丹阳市炬丰灯具有限公司、丹阳市羽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徐红心、乔兰香、陈荣芳、陆昌飞对被告丹阳市界牌镇大羽汽车灯具厂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624元,由被告丹阳市界牌镇大羽汽车灯具厂、丹阳市炬丰灯具有限公司、丹阳市羽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徐红心、乔兰香、陈荣芳、陆昌飞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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