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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消)行罚决字〔2021〕0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由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慈溪市第七人民医院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税务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39543001040006076,开户银行:农行杭州湾新区支行,03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消防)。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杭州湾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1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潘咪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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