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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鹤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31****55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14执778号
    案号 (2020)辽0114执恢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1-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盘锦鹤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赔偿原告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规格为575mmx12米的钢板桩204片、规格为575mmx15米的钢板桩307片、规格为575mmx9米的角板9片,如逾期不赔偿,则需赔偿经济损失2,235,684.25元。 二、被告盘锦鹤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预期租赁费损失1,848,600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盘锦鹤宇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41.5元,由原告负担1,767.5元,被告负担39,4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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