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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市华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立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986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902民初931号
    案号 (2017)鲁0902执6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6
    发布日期 2017-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535309.63元(截止2016年5月12日)。 二、被告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2016年5月13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本金9000000元,按照编号为兴银泰借字第2014-308号《资金流动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327458.29元(截止2016年5月12日)。 四、被告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2016年5月13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本金5000000元,按照编号为兴银泰借字第2015-326号《资金流动借款合同》约定,自2016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 七、被告山东泰重锻造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泰安市华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郭宗强、赵桂芬、宋海军、杨秀美对被告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被告山东泰重锻造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泰安市华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郭宗强、赵桂芬、宋海军、杨秀美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24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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