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华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范立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0986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山商初字第863号 |
案号 | (2016)鲁0902执11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1 |
发布日期 | 2016-08-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安市天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借款本金11000000元; 二、被告泰安市天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前项所述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如被告泰安市天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即享有以被告泰安市天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泰土国用(2003)字第K-0006号】,位于泰安市北天门大街2505号1号楼、2号楼、3号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15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泰安市华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亓乐中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泰安市华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亓乐中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被告泰安市天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追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安市天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华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亓乐中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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