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德鼎龙竹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29427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781民初139号 |
案号 | (2020)湘0781执恢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津市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常德鼎龙竹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500 000元; 二、常德鼎龙竹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占用利息 64 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6日止,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依实际尚欠工程保证金数额计算至工程保证金偿清之日止); 三、常德鼎龙竹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18 880元; 四、严绍章就被告常德鼎龙竹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对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严绍章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常德鼎龙竹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9元,由常德鼎龙竹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严绍章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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