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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德鼎龙竹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朴仁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94272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津民一初字第520号
    案号 (2016)湘0781执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津市市法院
    执行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1
    发布日期 2016-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德鼎龙竹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辉兵保证金500000元; 二、被告常德鼎龙竹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辉兵赔偿占用上述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辉兵未获本院支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5元,由原告张辉兵承担8443元,被告常德鼎龙竹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6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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