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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北斗航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659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4民初6484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3
    发布日期 2017-0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之悦、南京思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偿还1343104.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8元,减半收取为8444元,由被告杨之悦、思慕公司负担(被告杨之悦、思慕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中银江苏分公司预付,被告杨之悦、思慕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中银江苏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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