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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39****57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4458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恢1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9 -3- 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合肥建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409240元;如逾期未付,则需另支付违约金(以409240元为基数, 从2017年5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合肥建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0184元,减半收取5092元,由被告深圳市 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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