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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2410****9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824民初2983号
    案号 (2022)冀0824执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日期 2022-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东山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5月31日解除; 二、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薛东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 219.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 323.74元,合计274 543.20元; 三、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薛东山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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