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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67****26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3042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1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2
    发布日期 2019-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敖光智与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租赁协议》; 二、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敖光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5日期间的租金70250元; 三、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敖光智滞纳金7025元; 四、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敖光智修缮及装修费用95570元; 五、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腾退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36-8号3-1-4,建筑面积95.57平方米的房屋,将房屋交还原告敖光智。 如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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