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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乐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100MA****WF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琼0108民初13018号
    案号 (2020)琼0108执35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深圳医博传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乐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年 8月 21日签订的《海口宾馆建筑综合改造设计合同》和《太禾妇产医院项目室内改造设计合同》于 2018年 12月 20日解除;二、被告海南乐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医博传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海口宾馆建筑综合改造设计合同》第三次进度款255000元和《太禾妇产医院项目室内改造设计合同》第四次进度款 290000元,合计 545000元;三、被告海南乐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医博传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增加及修改项目、测绘费用的款项合计 1580635.25元;四、被告海南乐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医博传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 2018年 6 37月 1日起,以 54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自 2018年 11月 30日起,以1580635.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深圳医博传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3694.52元,由原告深圳医博传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8654.52元,由被告海南乐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25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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