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崂住建建筑罚〔2021〕第3-05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1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6 |
决定机关 | 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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