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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仲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059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海南一中民初字第167号
    案号 (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00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2
    发布日期 2015-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宫廷置业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杨建平、原告龚卓越借款本金人民币12770000元及利息(利息经双方重新核算,从实际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2013年8月3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499732元,从2013年8月30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三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宫廷置业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41792.21元,减半收取70896.10元,由被告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宫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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