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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聂仲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059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龙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琼海法执委字第000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04
    发布日期 2014-1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海南博亚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中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500000元,从2011年12月27日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计算利息时扣除掉海南博亚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付的利息300000元);二、被告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澄迈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博亚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海南中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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