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69****80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22民初7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恢2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郑州吉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按月利率12.883‰计算;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9.3245‰计算); 二、郑州吉庆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对河南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001005514、1001005515、1001005518号的房产可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刘军、赵银生对郑州吉庆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36元,公告费560元, 由郑州吉庆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军、赵银生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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