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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仁其其格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5261976****1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2502民初3423号
    案号 (2020)内2502执20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乌仁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借款本金50745.48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29日的利息702.04元及违约金2134.07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乌仁其其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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