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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德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604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宁民初字第05932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宁法执字第01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立案庭
    执行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1
    发布日期 2016-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德安偿还原告胡凯借款本金4800000元,限被告毛德安在2015年6月1日前付1600000元,2015年9月1日前付1600000元,余款1600000元于2015年12月1日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毛德安未按上述履行期限偿还则原告胡凯可以一次性向本院申请执行全部款项; 三、上述款项从2015年6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四、被告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胡凯、案外人胡章礼的1600000元,视为已经支付给原告胡凯的本息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其他损失; 五、对上述全部款项由被告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胡凯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47850元,减半收取239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89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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