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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景德镇万群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7814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91执30号
    案号 (2020)赣0191执恢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景德镇罗邦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本息共计5477147.08元。 二、被告景德镇罗邦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委托担保协议》的约定计算,其中代偿资金235085.65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代偿资金144544.43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代偿资金5097517元的违约金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 三、被告景德镇罗邦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未依照上述第一、二项履行债务时,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罗邦荣和被告张靖环抵押的位于景德镇城区瓷都大道金岸名都A5栋407和408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景德镇罗邦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景德镇罗邦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景德镇万群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创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台州财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景德镇罗邦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景德镇万群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创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台州财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景德镇罗邦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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