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鄢荣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200074****822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0民初283号 |
| 案号 | (2018)川0180执200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8-28 |
| 发布日期 | 2018-11-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借款本金237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曾昌明、杨纯朴、曾利君对上述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7元,由被告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曾昌明、杨纯朴、曾利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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