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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鄢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200074****8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0民初284号
    案号 (2018)川0180执20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8
    发布日期 2018-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540972.85元及利息、罚息(按被告实际履行情况,依据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相应利息、罚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资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明忠、杨群、王勇、陈会贤对被告四川省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8元,由被告四川省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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