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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岳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70****93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12民初959号
    案号 (2017)苏0412执1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6
    发布日期 2018-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贷款本金5274.00548万元及债务还清之日包括罚息、复利在内的全部积欠利息(暂算至2017年4月18日利息为96.040265万元,本息合计5370.045745万元),并承担以5274.00548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上述款项由被告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有权以被告常州新濠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下列抵押物在最高抵押金额4793万元内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常州新濠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抵押物为位于湖塘镇鸣新路18号澜境花苑小区的两套商品房、七套别墅、十一间商铺。其中两套商品房的房产证号和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0783683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516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83692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512号;七套别墅房产证号和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0716998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508号、武他项(2015)第469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16994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506号、武他项(2015)第470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16993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503号、武他项(2015)第471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16854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500号、武他项(2015)第472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16853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498号、武他项(2015)第473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16840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495号、武他项(2015)第474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16990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507号、武他项(2015)第475号;十一间商铺房产证号和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常房权证武字第00783840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504号、武他项(2015)第477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83843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502号、武他项(2015)第478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84111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501号、武他项(2015)第466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84099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499号、武他项(2015)第465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83847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497号、武他项(2015)第464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83848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496号、武他项(2015)第463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83849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493号、武他项(2015)第462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83850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509号、武他项(2015)第461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83852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510号、武他项(2015)第460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83854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513号、武他项(2015)第468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784115号、常房他证武字第00338515号、武他项(2015)第467号)。 三、如被告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有权以被告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常州市时代商务广场5幢401室(房产他项权证为:常武他证新字第00316741号)的抵押物在最高额抵押金额580万元内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常州中微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1711.9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中微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常州好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徐岳忠、尚珍妹应承担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5274.0054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州好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徐岳忠、尚珍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31756元,减半收取计1658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878元,由被告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常州新濠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中微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好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徐岳忠、尚珍妹共同承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已预交。本院不退,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前连同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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