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岳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3640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天商初字第00598号 |
案号 | (2017)苏0402执12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0 |
发布日期 | 2018-03-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本金4994087.09元及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5年4月9日为54324.42元)。 二、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16753元。 三、若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常州市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通江中路668-10号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在1347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就常州市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通江中路668-1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在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常州好利医用品有限公司、常州蓝波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何冬强、王秀芬、杨斌华、许兰秀、尤小南、王仲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25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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