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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粤通卡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东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9985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40650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4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0
    发布日期 2017-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粤通卡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退还制卡工本费7604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粤通卡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7604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1元,由被告广东粤通卡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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