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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百盛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万达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926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238号
    案号 (2014)东一法执字第01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7-17
    发布日期 2015-04-15
    已履行 强制执行到位306770.32元。
    未履行 余款均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富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866176.8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按照贷款月利率0.656%计算,罚息按照前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13年9月25日,利息(含罚息)为278604.4元,均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元坊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盛家具有限公司、李月成、陈自娣、万达卓、周后群、万达彬、潘君英、孔建东、钟丽琴对被告东莞市富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5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富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元坊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百盛家具有限公司、李月成、陈自娣、万达卓、周后群、万达彬、潘君英、孔建东、钟丽琴承担36327元,由原告承担12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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