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0076****185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81民初5389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31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栗源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遵化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 200万元及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1 646 400元,另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 2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其中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拖欠的全部利息1 646 4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于每月最后一天之前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对应期限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遵化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位于遵化市建设南路路东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遵化房权证遵镇字第00840号、土地证号:遵国用(2016)第00109号]和位于遵化市建设南路8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遵化房权证遵镇字第00842号、遵国用(2016)第00108号]的抵押物价值为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上述抵押物变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栗源食品有限公司、刘景华、李小君、毕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1 605元减半收取50 802.5元,由被告河北栗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由原告先行垫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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