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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黄县瑞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现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114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527民初2670号
    案号 (2017)豫0527执1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9
    发布日期 2017-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内黄县瑞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国红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8000元; 二、被告内黄县瑞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国红自2017年5月15日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5分计算; 三、驳回原告吴国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内黄县瑞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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