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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华夏人寿未及时向我会报告指定临时负责人决定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我会决定对华夏人寿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3-05-14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李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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