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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阳县蓝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AQK0Y-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326民初1598号
    案号 (2020)浙0326执22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平阳法院
    执行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阳县蓝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温州市益民房产营销有限公司项目销售保证金200万^~^元;^~^二、被告平阳县蓝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市益民房产营销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及违约金^~^150万元;^~^三、被告平阳县蓝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市益民房产营销有限公司支付预期利息损失(以应^~^支付款项3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温州市益民房产营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平阳县蓝湖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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