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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虎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6****7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3774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7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日期 2018-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按年利率5.5775%计算,扣除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183696.11元;罚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3662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5775%计算至2016年7月27日,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36625%计算,并扣除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复利630.65元)。(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吴建林、钱惠芬对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建林、钱惠芬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以27500000元为限。被告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若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吴建林、钱惠芬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66号湖滨花园1幢A12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2016667号、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22572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吴国用(2007)第02043035-26号);位于吴江区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和服商区B-3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2008680号、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22616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吴国用(2004)第02048011-34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分别登记债权数额980000元、177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63元,由被告苏州好运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建林、钱惠芬、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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