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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虎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6****7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1472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18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4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杰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8月24日的利息、罚息合计91301.25元,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4000000元按年利率9.82125%计算,对于借款期间内未付利息按年利率9.82125%计算复利),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沈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20461元。 三、被告苏州蓝绣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沈杰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50元,由被告沈杰、苏州蓝绣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天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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