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泰高)应急罚【2020】第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处人民币5.4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1 |
决定机关 | 泰州市高港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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