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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丰县中阳商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惠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831501
    执行依据文号 (2008)徐民一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8)徐执字第00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8-10-13
    发布日期 2015-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丰县中阳商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新沂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工程款1787263.4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7年12月4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30元,由原告新沂建安公司承担5252元,中阳公司承担23978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中的剩余部分2397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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