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76****823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72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1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截至截至2020年12月3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387126.32元、利息152885.78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江苏彤明车灯有限公司、江苏立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苏三明航空电器有限公司、姚纪荣、何中英对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担保合同约定范围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9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80元,由各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付,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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